“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化纤机械配件厂“因侵权我公司专利一案,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00)沪一中知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,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,于200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发布了终审判决书((2003)沪高民三(知)终字第114号)。主要内容摘录如下:
• 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00)沪一中知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的第一项、第三项、第四项;
• 撤销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00)沪一中知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的第二项(即:被告张江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《新民晚报》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(内容须经该院审核),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北京华宇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)。
•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,010元,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,020元,技术鉴定费人民币15,000元,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,010元,均由上诉人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化纤机械配件厂负担。
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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