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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公告】我司胜诉上海张江侵权案[2003-08-28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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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2003年8月28日 ,我公司(原告)起诉“上海浦东新区张江化纤机械配件厂”(被告,法定代表人:周望春)专利侵权一案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结案,并发布了判决书(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(2000)沪一中知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),主要内容摘录如下:

•  综合各方调查和取证,法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害原告对“钽铌器件熔盐电解法制膜及产品”发明专利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,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,消除影响,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,应予支持。
 
•  由于被告在“钽铌器件熔盐电解法制膜及产品”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内生产、销售侵权产品的数额达人民币200余万元,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的诉讼请求应属合理,亦应予以支持。据此,原审法院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(一)、(七)、(九)、(十)项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》(1992年修正)第十一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九条第一款、第六十条的规定,判决如下:一、被告张江厂停止侵害原告北京华宇对“钽铌器件熔盐电解法制膜及产品”发明专利(专利号为85 1 01505.0)所享有的独占实施权;二、被告张江厂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《新民晚报》除中缝以外的版面上刊登声明(内容须经该院审核),就其侵权行为向原告北京华宇赔礼道歉、消除影响;三、被告张江厂赔偿原告北京华宇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,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;四、原告北京华宇的其余诉讼请求,不予支持。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,010元,财产保全费人民币3,020元,技术鉴定费人民币15,000元,由被告张江厂负担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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